气象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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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3-16 09:31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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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州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范围内出现的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气象灾害的防范、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参照贵州省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贵州省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州应急指挥部

2.1.1.1 组织体系

州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州气象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气象局局长、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州气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政府新闻办、都匀军分区、武警黔南支队、州公安局、州发展改革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水文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林业局、州烟草专卖局、都匀公路管理局、都匀高速公路管理处及电信、移动、联通黔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2.1.1.2 指挥部职责

在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 全州气象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州减灾委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国家相关指挥机构和州委、州政府及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州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管理。

2)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与气象部门健全灾害信息资源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州政府新闻办: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4)都匀军分区、武警黔南支队:负责组织驻黔南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驻黔南武警部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和救灾工作。

5)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州发展改革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协调安排,提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灾区能源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7)州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

8)州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9)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域内的煤矿、民爆、工业企业落实防御措施。

10)州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11)州财政局:负责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12)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指导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1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灾区因气象灾害引起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并配合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5)州交通运输局、都匀公路管理局、都匀高速公路管理处:按照各单位工作职责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时州内主要公路干线、运输航道安全畅通,确保气象灾害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运达。

16)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17)州水务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指导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18)州水文局:负责雨、水、库情实时情报、洪水预测预报、水环境应急监测及分析评价工作。

19)州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生活物资的保供工作

20)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督促指导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及时修复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基础设施。

21)州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22)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灾防救工作。

23)州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全州烟叶产区指导烟农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调当地气象部门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4)电信、移动、联通黔南分公司: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州气象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2 州气象应急办公室

2.1.2.1 组织体系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州气象应急办公室)设在州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气象局局长兼任。

2.1.2.2 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联合会商,组织开展

较大灾害事故现场气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向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报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助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值守工作,完成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专家组

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组织成立州气象灾害应对处置专家组。(黔南州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名单见附件9.2)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气象灾害风险或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2.2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因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天气气候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工作。

3.2.2 风险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

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 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黔南州气象灾害预警分 级标准及防御指南见附件 9.3由州、县气象台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发布,具体分工如下。

州级: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暴雪等九类气象灾害预警。

县级: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

州级要制定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暴雪等九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县级要制定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3.2.3 预警制作及审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州级气象灾害预警时,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3.2.3.1  I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审批,州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签发,报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备案。

3.2.3.2  Ⅲ级(黄色)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台负责人签发,并报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3.2.3.3  IV级(蓝色)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台负责人签发。

县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参照上述相应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3.2.4 预警发布

州级气象灾害预警,按以下要求发布。

3.2.4.1 发布内容

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发布单位等。

3.2.4.2 发布方式

职能部门:由州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并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各级政府应急责任人、基层信息员发送手机短信。紧急情况同时由气象部门电话报告受影响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

社会公众:由州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互联网、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户外媒体、移动信息终端等向社会公众发布。I级(红色)预警时,针对受影响区域启动手机短信,分区全网发布或小区广播。

3.2.4.3 发布时效

各级广电部门、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I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对Ⅲ级(黄色)、IV级(蓝色)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县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3.3 预警响应

3.3.1 响应措施

3.3.1.1  I级(红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密向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危险地带群众转移安置。调集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进入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灾。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加强群防群测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影响程度,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2  Ⅱ级(橙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州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必要时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3  Ⅲ级(黄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1.4  IV级(蓝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2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当气象灾害趋势减弱或判断已不可能发生灾害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对州级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IV级(蓝色)、Ⅲ级(黄色)预警由州气象台负责人批准后解除;Ⅱ级(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解除,由州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解除信息。(黔南州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4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报告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当县级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有气象灾害风险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州气象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期间,州气象局与州应急管理局建立24小时气象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如有必要,州应急管理局派员进驻州气象局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气象信息。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1.2 报告时限

当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州气象局应在20分钟内报告州委、州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相关应急联动部门。

当预计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州气象局应在60分钟内报告州委、州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相关应急联动部门。

当预计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气象局报告,州气象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当已经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必须第一时间,最迟在1小时30分钟内,将县气象局前期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气象局报告,州气象局接报后立即报州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3 报告内容

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气象灾害事发现场,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安全转移危险地带人员;调集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投入救灾工作;组织公安、交通、路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部门对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明确临时安置点和集结地,加强灾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处置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

5 应对处置

5.1 分级响应

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

别,由高到低设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黔南州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5

5.2启动程序

5.2.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评估,按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重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建议。

5.2.2较大( Ⅲ 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较大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5.2.2一般( Ⅳ 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

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般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5.3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州气象应急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事发县人民政府及州气象应急专家,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4应急措施

5.4.1特别重大(Ⅰ级)

1)州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加密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报告省气象局、州应急指挥部、州人民政府,通报州相关防灾减灾机构、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事发地县气象局在省、州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州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4)州气象局立即向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支持。

5.4.2重大( Ⅱ 级)

1)州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省气象局、州应急指挥部、州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

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

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事发地县气象局在州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州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4)州气象局立即向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支持。

5.4.3较大( Ⅲ 级)

1)州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州气象局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3)事发地县气象局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5.4.4一般( Ⅳ 级)

1)州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州气象局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3)事发地县气象局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

成员单位。

5.5 终止程序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灾害性天气结束,州、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灾害性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5.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预计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评估,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重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建议,待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经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终止州三级响应,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州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州级较大等级应急响应时,经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终止,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根 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启

动州级一般等级应急响应时,经州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

终止,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5.5.3 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气象部门应继续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6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灾害处置引起的矛盾纠纷,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7 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州、县两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做好全面评估工作,并负责将最后报告抄送州人民政府。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州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及州人民政府备案。

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当地县人民政府备案。

5.8 处置奖惩

在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对防止或避免气象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灾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当配合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做好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州、县两级气象应急办公室负责做好对较大、一般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调查处理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等级,致灾气象要素与历史对比情况,以及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气象工作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队伍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确保气象应急服务准确、及时、高效;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驻黔南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及基层信息员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预防与救灾演练,提高灾害预防与救灾能力。

7.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害监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资金保障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加强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 其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终端建设,保证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播。建立健全各级应急责任人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确保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7.5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气象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125日印发的《黔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