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气象局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升放气球单位临时存氢库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气象局,黔南州各升放气球单位:
根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高空气象观测涉氢业务设施建设技术规定》《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履行升放气球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管职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黔南州气象部门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实际,制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升放气球单位临时存氢库房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南州气象局
2024年5月20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升放气球单位
临时存氢库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升放气球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管职责,规范升放气球单位临时存氢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高空气象观测涉氢业务设施建设技术规定》《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黔南州气象部门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黔南州辖区内升放气球单位临时存氢库房的管理。
第三条 临时存氢库房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与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与民用建筑和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储氢量不得大于40个气瓶,面积宜不小于20平方米。
第四条 临时存氢库房及外围半径不应小于4.5米的区域划定为爆炸危险区域。爆炸危险区域应从房间的外墙或门窗边沿计算,有明显警示标识,区域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可燃物。
第五条 临时存氢库房外墙显眼处应用大红色喷涂“氢气危险严禁烟火”、“禁止携带火种入内”等安全警示字样,字体应使用“黑体”,字迹应清晰可见,标识应达到醒目要求。
第六条 气瓶使用和存储必须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要求,气瓶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外表的颜色标志应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T
7144-2016)淡绿色规定,瓶帽、瓶阀、防震圈齐全并不粘附油脂和其它可燃物。
第七条 临时存氢库房应当采取防止阳光直射气瓶的措施。空瓶、实瓶应当分开立放存放、放置整齐,实瓶区和空瓶区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实瓶与空瓶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0.3米。应当采用强力尼龙安全带或拖车带等不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固定,防止气瓶倾倒。
第八条 气瓶的运输要由具备道路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并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
第九条 搬运储氢瓶时应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避免暴晒,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运输或存放。
第十条 禁止使用高压钢瓶直接充灌气球,气瓶使用时应装减压器,要有消除气瓶静电的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存氢库房不得存放可燃物。库房内部应当配备2个或以上在有效期内的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库房外部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沙箱、消防铲等。
第十二条 临时存氢库房内一般不得布置电源线、网线、电话线等所有导电线路。如果确需布置的则应当符合《高空气象观测涉氢业务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临时存氢库房门口应当设置静电泄放装置,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应穿戴静电服、鞋、手套等,通过触摸接地体等方式释放人体和衣服上的静电。所有防静电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防静电标准。
第十四条 进入临时存氢库房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无线通讯设备,禁止穿化纤工作服、绝缘鞋、有铁钉或铁掌的鞋。
第十五条 升放气球单位须制订临时存氢库房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处理流程。出现突发事件时,要严格按照预案和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升放气球单位使用其它危险气体充灌气球的临时存储库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升放气球单位违反本规定,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未尽事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