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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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防雷安全工作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4-03-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我州属雷电多发地区,每年因雷电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为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正常有效,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州2024年度防雷安全工作公告如下:

一、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二)加强对本单位防雷安全的组织管理,明确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掌握本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四)主动关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或者在接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

二、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该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三、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须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安全检测并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其中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和爆炸危险环境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单位自主委托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主动开展检测,以确保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切实做好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工作清单的相关工作,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机构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机构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在资质等级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负责。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检测机构复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责任与监管

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按照规范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辖区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进行监管。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有雷电防护装置不开展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抄告安委办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气象主管机构认真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请相关行业部门做好管理领域内的防雷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黔南州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电话:0854-8222660

特此公告

                

                       黔南州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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