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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气象局关于做好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3-02-0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当前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正常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州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一)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安全检测。其中: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和爆炸危险环境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单位自主委托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主动开展检测,以确保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三、防雷检测机构资质等级与检测范围

(一)防雷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机构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机构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二)防雷检测机构应在资质等级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负责。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检测机构复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监管与保障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辖区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有雷电防护装置不开展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检测机构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抄告安委办和其主管部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气象主管机构将认真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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