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黔南州气象局 | |
发布日期:2021年3月26日 | 文号:无 | |
效用状态:有效 |
黔南州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暂行)
黔南州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暂行)
一、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0条《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0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0条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 《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1条第1项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4条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5 | 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5条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防雷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第2项;《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5条第5项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2条第1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第1项 | 一般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已有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 | 《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2条第1项;《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5条第4项
| 一般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未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重新审核的 |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2条2、3、4项;《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6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6条第2项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 | 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2条5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第4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6条第2项 | 一般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第1项:《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2条第2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第1、2项 | 轻微 |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前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34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 | 一般 | 尚未利用该资质开展防雷活动 | 警告, 撤销检测资质许可决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严重 | 利用该资质开展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质许可决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特别严重 | 利用该资质开展防雷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利用该资质开展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活动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质许可决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9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5条 | 严重 | 通过设计审核尚未施工的,或者通过竣工验收尚未投入使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 |
特别严重 | 通过设计审核已经开始施工的,或者通过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 | |||
10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第1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17条 | 一般 | 未利用该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该资质、许可文件开展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利用该资质、许可文件开展防雷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利用该资质、许可文件开展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第2项
| 一般 | 常规监督检查活动 | 警告,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不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 | 警告,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33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4条 | 警告 | ||
13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第4项;《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5条第2项 | 一般 | 对一起雷击造成2~3人身亡,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5~9人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对一起雷击造成4人以上身亡,或者3人身亡并有5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10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抽检的 |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5条第6项 | 一般 | 抽检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抽检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故意破坏或者毁损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5条第1项、第3项 | 一般 | 故意破坏或毁损防雷装置价值3000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故意破坏或毁损防雷装置价值3000元-5000元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6 | 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 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35条第1、2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三、施放气球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
2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16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升放高度超过地面 50 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 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 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30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未制定储运气体及灌充、回收气球安全保障措施的;未将安全保障预案报施放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17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四、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第1、2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条;《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1条第2项;《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1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4条;《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21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 | 《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20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气象技术装备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六、气象资料、信息服务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第3项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评价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8条第1、2项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第1项 | 一般 | 没有服务经营性收入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服务经营性收入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第3项 | 一般 | 气象探测活动和探测资料不涉及气象灾害防御、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气象探测活动和探测资料涉及气象灾害防御、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第2、4项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1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八、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9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和作业点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或者擅自变更作业站和作业点未重新申报确定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28、29条 | 责令改正,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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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信频段的 |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27条第1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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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影响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安全作业的 |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27条第2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以 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九、气候可行性论证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7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8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9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24条第3项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十、气候资源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1 | 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 | 《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23条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监测资料的;违规向社会发布气候变化影响及气候资源公报的 | 《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24条第1、2项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