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说明理由。
审核结果: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加盖气象行政审批专用章,返至申请人一份。
二、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加盖公章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1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