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申请: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受理:是否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2.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完成;
3.在特殊程序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审核结果:
1.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2.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二、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3.防雷装置竣工图;
4.《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特殊时限不在审批时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