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受理:是否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1.申请书、申请表是否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格式文本,书写是否规范,签章是否齐全;
2.在特殊程序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技术评价报告》。
审核结果:
1.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3.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发证: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并当场送达。
二、申请材料:
(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三)防雷装置设计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时限不在审批时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