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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3-04-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加强升放气球活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州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在州境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实施。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升放活动。

二、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在每次升放活动前,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或作出准予升放的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升放。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升放气球活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需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四、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经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审批的升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实施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杜绝违规违章操作;升放活动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五、依法查处升放气球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无资质或未经审批擅自升放、未按照审批的申请升放、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违反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操作、雇请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以及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等违法升放气球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