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在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正常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州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通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一)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自主委托具有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主动开展检测,以确保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三、雷电防护检测机构资质等级与检测范围
(一)雷电防护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机构可从事《建筑物雷电防护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机构可从事《建筑物雷电防护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二)雷电防护检测机构应在资质等级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负责。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检测机构复检。
四、监管与保障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减灾工作。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不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检测机构违反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认真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