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气象局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自然灾害
应急救援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工作,及时高效为本行政区内发生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提供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在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报黔南州气象局并要求提供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事故。
所称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指是在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各类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报黔南州气象局并要求提供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自然灾害。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分为现场和非现场应急救援服务。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黔南州气象局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自然灾害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第五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黔南州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副职局领导担任。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局办公室、业务科技科、州气象台、气象服务中心、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信息技术与装备保障中心、雷达站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同志担任。根据事故或灾害类别,可增加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由业务科技科、局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开展气象应急救援服务期间,增加当日应急值班员组成。
因工作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服务时,一般由1名副职局领导带队,业务科技科、局办公室、州气象台、信息技术与装备保障中心各派1名骨干同志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组,局领导兼任现场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组组长。特别重大的事故和灾害,可由主要领导兼任现场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组组长。
第六条 气象应急救援服务有关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工作职责:接到事故或灾害气象应急救援服务需求通报或报告后,召集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部署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服务并确定有关人员名单;负责组织与当地事故或灾害处置应对工作机构的协调联系,组织指挥和领导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指导事故或灾害发生地县级气象部门开展有关气象服务工作;及时组织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气象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有关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相关会议;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协调有关技术支援。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事故或灾害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综合协调及组织管理;具体负责与当地事故或灾害处置应对工作机构的协调联系,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有关指示指令,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示指令,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收集、汇总、报告事故或灾害气象应急救援服务有关工作信息;组织督导事故或灾害事发地县级气象部门配合开展应急救援气象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气象应急救援有关宣传报道;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场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组职责:协调联系事发地事故或灾害现场指挥部、县级气象部门,按照安排迅速落实现场气象应急监测服务地点,并向现场指挥部和单位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根据现场服务需求,组织开展事发地天气监测,在单位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现场制作并向指挥部报送气象服务产品,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完成现场指挥部和单位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
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州气象台负责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期间,事发地天气状况和趋势的监测、预报,按照服务需求制作、报送气象服务产品,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必要时组织天气会商,为现场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组提供气象信息支撑。
气象服务中心负责在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期间通过各种形式面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实况等信息,协助做好信息收集等工作。
信息技术与装备保障中心负责保障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期间气象应急车车载有关气象装备、网络的正常运行,为现场应急救援气象服务提供装备保障支撑;非现场应急救援服务时,负责保障本单位气象信息服务设施设备、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
雷达站负责做好雷达加密观测,及时提供雷达探测产品,协助州气象台做好天气监测,为现场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组提供气象信息支撑。
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负责做好涉及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鉴定及雷电预警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其它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气象应急救援服务所需的车辆调度、后勤保障、物资供应等工作。
第三章 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启动
第七条 黔南州气象局实行全年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应急值班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的、需要提供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当日值班科长、带班领导和本单位主要领导。
第八条 接报后,本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事故或灾害种类,迅速召集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署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工作,宣布启动事故或灾害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特殊情况或必要时,可委托一名副组长召集。
第九条 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或灾害事发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及时与当地事故或灾害处置应对工作机构对接联系,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服务。需要派出工作组的,应立即组建工作组赶赴事故或灾害事发现场。
第四章 非现场气象应急救援服务
第十条 对不需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服务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按照应急救援服务需求,结合有关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组织开展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事故或灾害发生地县级气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指导县级气象部门开展有关气象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灾害或事故气象应急救援有关气象信息报告和服务材料由州气象台以黔南州气象局名义,按照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格式制作,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后及时通过规定渠道向当地事故或灾害处置应对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灾害或事故气象应急救援服务中,报送有关气象信息报告和服务材料的频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当地事故或灾害处置应对工作机构确定,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通报州气象台、雷达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灾害或事故气象应急救援有关气象信息因工作需要保密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相关人员在有关事故或灾害信息未公开前和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允许,不得泄露有关的事故或灾害伤亡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情况,不得通过微信群、QQ群及等传递上述信息、分析研判应急救援情况。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开展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气象应急救援服务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密切加强同当地事故或灾害处置应对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事故或灾害现场有关情况和服务需求,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应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当日应急值班员)全程记录。气象应急救援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材料等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收集归档备查。
第五章 现场气象应急救援服务
第十六条 对需要开展现场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事故或灾害的,工作组成员接到指令后应当根据事故或灾害类别,迅速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准备和气象应急车车载装备检查。其中,开展危化品泄露、爆炸、森林火灾等重大事故或灾害现场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前,需佩戴有关防护用具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七条 准备工作就绪后,一般由工作组组长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根据指令赶往事故或灾害事发地。
第十八条 现场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组应加强和事故或灾害事发地现场指挥部、单位领导小组和县级气象部门的联系,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迅速落实现场气象应急监测服务地点。到达指定地点后,工作组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和单位领导小组报告所处位置情况,在县级气象部门的协助下开展当地气象要素监测工作,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单位领导小组。
因救援工作需要调整现场气象应急监测服务地点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和单位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工作组根据现场服务需求,现场制作并向指挥部报送气象服务产品,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同时,及时向单位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灾害或事故现场气象应急救援有关气象信息报告和服务材料,一般情况下由工作组以黔南州气象局名义,参照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格式制作,经工作组长审核后,现场打印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遇紧急情况或重要气象信息,可由工作组组长通过电话等形式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现场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有关情况,应当明确工作组一名成员负责记录或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六章 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非现场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关于终止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指令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经同意后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终止开展应急救援气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现场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现场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组在接到现场指挥部关于终止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指令后,工作组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小组组长,经同意后终止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气象服务,并组织对有关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序组织撤离。特殊情况下,接到单位领导小组组长关于终止气象应急救援服务的指令时,也可终止应急救援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气象应急救援服务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报送当地政府本次事故或灾害处置应对工作机构或相关部门。其中,涉及气象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气象部门,其他事故或灾害的气象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报告,上级有要求的,按照要求报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气象局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服务工作规范或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不断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