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气象局 铜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铜仁市成品油零售
经营企业防雷安全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气象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社会监管职责,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防雷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安全检查规程》《防雷安全管理规范》《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结合铜仁市实际,市气象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铜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防雷安全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铜仁市气象局 铜仁市商务局
2024年9月24日
铜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防雷安全
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社会监管职责,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防雷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安全检查规程》(QXT
400—2017)《防雷安全管理规范》(QXT
309—2017)《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QXT
245—2014),结合铜仁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仁市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防雷安全工作档案管理。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程序,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列入防雷安全工作档案。
第四条明确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与现场经营负责人层层签订《防雷安全生产责任状》,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第五条 明确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掌握本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情况,出台本单位《防雷安全责任人分配文件》,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六条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出台《防雷安全管理制度》、《防雷检测管理制度》、《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第七条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八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
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九条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得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后15日内将其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本单位的“重点单位检测上报”栏内,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存入防雷安全工作档案。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条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将记录存入防雷安全工作档案。每季度将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与维护记录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本单位的“重点单位自查记录”栏内,发现隐患的录入“重点单位隐患上报”栏内。
第十一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教育的记录列入防雷档案。
第十二条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预案每两年更新一次,每次更新后将其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本单位的“重点单位应急预案”栏内,并将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列入防雷档案。
第十三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并将演练记录列入防雷档案。
第十四条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并将雷电灾害事故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本单位的“重点单位灾情上报”栏内,列入防雷档案。
第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须与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签订《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与《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并将其列入防雷档案。
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社会监管抽查检查收到的《防雷安全检查记录》列入防雷档案。
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社会监管抽查检查收到的《防雷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列入防雷档案。
第十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社会监管抽查检查时提出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合格后须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防雷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并列入防雷档案。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接收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渠道,并将其列入防雷档案。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安全检查规程》(QXT
400—2017)《防雷安全管理规范》(QXT
309—2017)《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QXT
245—2014)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