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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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时间:2020-04-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贵州省气象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气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贵州气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气象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气象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气象部门招标采购信息;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气象行政处罚信息;气象数据开放信息;省气象局机关公务员招录公告、公示;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人事招聘公告、公示及毕业生招录有关信息等。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贵州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1)。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有关贵州省气象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贵州省气象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1.贵州省气象局官方网站“贵州气象在线”(网址为http://gz.cma.gov.cn/,下同);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等新闻媒体;

4.“黔气象”微信、微博和政务头条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贵州省气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贵州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贵州气象在线”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gzqxxxgk@163.com)。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贵州省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翠微巷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传真):0851—85506353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翠微巷9号贵州省气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50002

电子邮箱地址:gzqxxxgk@163.com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贵州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气象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气象信息的流程请参见《贵州省气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见附件4)。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气象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气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也可向贵州省气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85202250)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