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单位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贵阳气象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气象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气象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气象部门招标采购信息;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气象行政处罚信息;气象数据开放信息;省气象局机关公务员招录公告、公示;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人事招聘公告、公示及毕业生招录有关信息等。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贵阳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1)。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有关贵阳市气象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贵阳市气象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1.贵阳市气象局官方网站“贵阳市气象局”(网址为http://gz.cma.gov.cn/dsqxj/gy/index.html下同);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贵阳日报、贵阳晚报等新闻媒体;
4.“贵阳气象”微信、微博公众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贵阳市气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贵阳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贵阳市气象局”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电话(85615733)联系相关办理人员。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贵阳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东路92号
办公时间:9:00—17:00
联系电话(传真):0851—85615733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东路92号
邮政编码:550001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贵阳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气象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气象信息的流程请参见《贵州省气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见附件4)。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气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也可向
贵阳市气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85611408)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