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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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21-09-2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毕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毕节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标准见附件9.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

2.1.1.1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局、毕节供电局、毕节市烟草局、毕节军分区、武警毕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视具体情况可另行增加。

2.1.1.2 指挥部职责

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政府、金海湖新区管委会、百里杜鹃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市减灾委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国家相关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配合做好防灾减灾、避灾、救援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并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开展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健全灾害信息资源和共享机制,组织指导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灾情评估和有关资料分析服务,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灾害现场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救灾项目审备核、资金争取等工作,提出应急储备粮动用的建议,配合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气象灾害事件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防御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 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指导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对城市中因灾被破坏的热力、燃气、市政设施等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时市内主要公路干线、运输航道安全畅通,确保气象灾害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运达。

市水务局: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帮助灾区寻找水源,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指导城市中因灾被破坏的给排水设施的抢修。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做好与气象灾害应急相关的水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提供水情、雨情、墒情监测及预报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服务,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及恢复生产工作。

市公路管理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并保障供应。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公众提前采取防灾措施,并做好灾情与救灾进展跟踪报道与发布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供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指导煤矿企业抗灾救灾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整个;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煤矿企业受灾情况;协调安排生产生活用煤等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

市林业局: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毕节供电局:负责灾区应急处置和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毕节市烟草局:负责组织全市烟叶产区指导烟农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调当地气象部门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毕节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解放军驻毕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毕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毕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依照部门职责和分工,负责通信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做好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工作,确保事故抢险救援通信畅通和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全网发布。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2.1 组织体系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配合主任开展相关工作。

2.1.2.2 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联合会商,组织开展重特大灾害事故现场气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报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县(区)政府、金海湖新区管委会、百里杜鹃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值守工作,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专家组

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专家组。(毕节市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9.4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气象灾害风险或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因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天气气候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工作。

3.2.2 风险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毕节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见附件9.2,由市、县二级气象台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发布,具体分工如下。

市级: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暴雪等九类气象灾害预警。

县级: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

市级制定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暴雪等九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县级要制定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3.2.3 预警制作及审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市级气象灾害预警时,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3.2.3.1 Ⅰ级(红色)预警

由市气象台制作,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气象局局长)审核,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备案。

3.2.3.2 Ⅱ级(橙色)预警

由市气象台制作,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气象局局长)审核,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备案。

3.2.3.3 Ⅲ级(黄色)预警

由市气象台制作,市气象局副局长审核,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气象局)签发,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备案。

3.2.3.4 Ⅳ级(蓝色)预警

由市气象台制作,市气象局副局长审核,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气象局局长)签发。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备案。

县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参照上述相应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3.2.4 预警发布

市级气象灾害预警,按以下要求发布。

3.2.4.1 发布内容

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发布单位等。

3.2.4.2 发布方式

职能部门:由市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并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各级政府应急责任人、基层信息员发送手机短信。紧急情况同时由气象部门电话报告受影响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

社会公众:由市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互联网、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户外媒体、移动信息终端等向社会公众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针对受影响区域启动手机短信,分区全网发布或小区广播。

3.2.4.3 发布时效

各级广电部门、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对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县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3.3 预警响应

3.3.1 响应措施

3.3.1.1 Ⅰ级(红色)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密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危险地带群众转移安置。调集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进入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灾。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加强群防群测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影响程度,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2 Ⅱ级(橙色)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 24 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必要时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3Ⅲ级(黄色)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 24 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 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1.4 Ⅳ级(蓝色)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2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当气象灾害趋势减弱或判断已不可能发生灾害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对市级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Ⅳ级(蓝色)、Ⅲ级(黄色)预警由市气象台负责人批准后解除;Ⅱ级(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解除,由市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解除信息。(毕节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3)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当预报或监测到有气象灾害风险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期间,每日3次向市应急局通报全市及气象灾害中重点区域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并视情况增加通报频率。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1.2 报告时限

当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局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当预计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当已经发生一般或较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当预计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当已经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最迟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市气象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及中国气象局。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3 报告内容

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气象灾害事发现场,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安全转移危险地带人员;调集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投入救灾工作;组织公安、交通、路政等部门对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明确临时安置点和集结地,加强灾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处置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

5 应对处置

5.1 分级响应

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设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毕节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3)

5.2 启动程序

5.2.1 特别重大(Ⅰ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特别重大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5.2.2 重大(Ⅱ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5.2.3 较大(Ⅲ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较大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备案。

根据防灾减灾需要,确有必要启动市级较大等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备案。

5.2.4 一般(Ⅳ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般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备案。   

根据防灾减灾需要,确有必要启动市级一般等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5.3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气象应急专家,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4 应急措施

5.4.1 特别重大(Ⅰ级)

1)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加密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通报市相关防灾减灾机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事发地县级气象局在市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4)市气象局在2小时内向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省气象局支持。

5.4.2 重大(Ⅱ级)

1)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事发地县级气象局在市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4)市气象局在2小时内向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气象局支持。

5.4.3 较大(Ⅲ级)

1)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市气象局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3)事发地县级气象局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5.4.4 一般(Ⅳ级)

1)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市级气象局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3)事发地县级气象局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5.5 终止程序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灾害性天气结束,相关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 72 小时灾害性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5.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终止,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批准终止,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事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市级较大等级应急响应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批准终止,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市级一般等级应急响应时,经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终止,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5.5.3 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气象部门应继续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6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灾害处置引起的矛盾纠纷,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7 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5.8 处置奖惩

在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对防止或避免气象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灾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市、县级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当对较大、一般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调查处理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等级,致灾气象要素与历史对比情况,以及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气象工作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队伍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确保气象应急服务准确、及时、高效;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驻毕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及基层信息员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预防与救灾演练,提高灾害预防与救灾能力。

7.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害监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加强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 其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终端建设,保证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播。建立健全各级应急责任人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确保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7.5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电、文旅、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3月15日印发的《毕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毕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