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安顺市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气候特点和防灾减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防灾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强对流、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大雾、高温、低温凝冻、暴雪等造成的灾害。
强对流包括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防灾减灾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指定具体的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上述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教育、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局、消防救援、电力、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以及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调整资金投入。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科技、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提供定制化气象服务和防灾减灾工作指导。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教育、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正常运行。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站点建设,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已建作业站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设单位论证后,按相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稳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队伍,优化人员配置,并依法保障作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支持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防灾减灾、生态保护等需要,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十一条纳入《贵州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目录》或者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主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一)学校、医院、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车站、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矿山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通信、电力、燃气、广电、供水以及核心优势农业产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五)各类旅游景区、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容易遭受气象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出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议名单,并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拟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相关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本行政区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机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管,依法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鼓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主动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十八条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监管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自建成后三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观测要素和业务运行规程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投入使用后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依法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按照规定汇交探测资料。
第十九条气象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联动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依法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或者解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单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及时、准确地播发、刊载、转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
不得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
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当发布预警信号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智能媒体等传播方式,以转发的形式及时、准确、规范地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后,及时利用应急广播、预警大喇叭、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移动宣传车或者采取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向公众传播,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后,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并组织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院、商场、火车站、机场、高速公路、体育场馆、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警报器等设施设备,在预警生效期内向公众持续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
对于特定影响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有关单位可以开展定向传播,面向特定地区、行业和人群实现精准推送。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气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二)接到气象主管机构的风险预判信息后,立即部署防御措施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三)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开展灾情影响评估,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避难场所。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因气象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山洪、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条气象灾害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开展调查、核实、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三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气象灾害保险险种,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功能区管委会参照县(区)人民政府气象防灾减灾职责,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并明确负责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气象防灾减灾有关工作,接受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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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顺市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正在加速演进,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现出多发强发态势。安顺市地处贵州高原,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影响大,强对流(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频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近年来,我市在气象防灾减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体制机制、经费保障、责任落实(特别是基层和重点单位)、社会参与深度、科技支撑能力、气象服务等方面仍存在短板。一是防灾减灾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仍存在不清晰的地方,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联动机制有待加强。二是基层防灾减灾尤其是人工影响天气经费保障严重不足,防灾减灾经费保障机制尚在持续完善过程中,财政预算的专项化、制度化安排需进一步深化落实。三是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有待搭建,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联动和信息沟通有待加强。四是基层组织、职能部门和特定场所传播预警信息有待规范。五是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启动程序、应急处置、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灾后恢复与重建等有待细化。六是社会各方参与有待规范,气象灾害保险险种的开发有待加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机制化解和减轻气象灾害风险的意识有待提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安顺市实际,细化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尤其重要。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全过程管理(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提升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6.《贵州省气象条例》;
7.《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8.国家及省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风险普查、智慧气象建设等相关政策文件;
9.国内其他城市在气象防灾减灾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
三、起草过程
市气象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高度重视本办法的制定工作:
1.成立专班,深入研究:
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参与调研起草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入分析全市气象灾害特点、防灾减灾现状及存在问题。
2.调研论证,形成初稿:广泛开展调研,征求了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文体广电旅游、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局、消防救援、市政法委、市人大、通信运营单位等的初步意见,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多次论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安顺市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
3.多次研讨,不断完善。起草小组多次召开调度会,结合上位法规定及反馈意见,对初稿的结构、内容、条款表述等进行反复推敲、逐条修改,力求职责清晰、措施可行、表述严谨、具有安顺特色。
四、主要内容说明
在起草过程中,着重对以下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设计,并在草案中予以体现:一是精细职责分工,力求清晰界定各主体在“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全链条中的具体责任,避免交叉和缺位。二是明确防灾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拟解决一线防灾减灾工作经费保障问题。三是强化气象灾害预防的责任和方式,细化预防效果较好的人工影响天气以及重点单位管理,明确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四是优化监测预警体系,强调信息共享和智慧化转型,确保预警信息“发得出、收得到、用得好”。五是构建高效应急响应,着力构建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预警触发响应、预案启动标准与程序、各部门协同联动。
安顺市气象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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