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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解读

《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解读

 

《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贵州省气象灾害种类多,出现频率高、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重,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9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脱贫攻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气象工作,先后出台了《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特别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个叫应”服务模式,作为先进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服务农业、工业、科技等领域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精确度和及时性的需求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尚不健全,联动机制还未有效建立。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薄弱、不均衡,特别是在山区农村,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难以及时到达,严重影响了人民生产生活、防灾救灾工作。三是实践中存在气象信息来源不明现象,虚假信息时有发生,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推动实施“三大战略”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哪些职责

(一)各级政府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有哪些职责。《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联动机制,保障经费,整合有关部门以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资源,实现信息和传播设施共享;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专用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二)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有哪些职责。《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制作与发布,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各有关部门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有哪些职责。《办法》规定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传播,并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针对通信管理部门具有协调“三大运营商”将信息向社会和公众快速广泛传播的职能,《办法》规定了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省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对发布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区域实现手机短信全网传播。

三、公众应当如何获取准确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并依法传播

(一)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来源有哪些法定渠道。《办法》规定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准确、及时刊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违反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保障公众及时了解重大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大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公众关注度高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可以根据需要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特邀记者采访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二)如何准确及时并依法规范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办法》鼓励各公共媒体和单位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机制,确保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准确及时传播。鼓励组织和个人传播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传播虚假或者来源不明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不得更改公众气象预报结论,不得更改、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如何解决重点单位和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最后一公里”难题。

《办法》规定了学校、旅游景点、公共交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工矿企业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或者完善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作为政府建设的专用传播设施的补充。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气象信息员制度,强化了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做好辖区内传播和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传播。

 

原文链接: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http://gz.cma.gov.cn/xxgk_091012/flbz/xzfg/202003/t20200327_1525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