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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办法》的解读

 

关于《贵州省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办法(暂行)》的说明

 

加强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到我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7〕39号),印发《贵州省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印发《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7〕39号)精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优化,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同时,为保障防雷安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了政府相关部门责任,特别是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后,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省外注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入我省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快速增多,但且技术能力良莠不齐。为规范对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管理,营造省内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并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了解检测单位动态信息参考,起草《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7〕39号)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气发〔2017〕16号)、《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气发〔2017〕77号)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发〔201634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信息报送的目的、信息报送的主体、原则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明确,对报送信息真实性核实、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并对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接受所在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要求等。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信息报送的范围与原则。由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需由各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但全国通用,不能自设门槛限制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入本省防雷检测市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对信息报送的范围与原则进行了规定。即只对常驻本省并在本省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报送,并没有强制力要求,也不存在变相行政许可。

(二)关于报送信息的接收与核查。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气发〔2017〕16号)、《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气发〔2017〕77号)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气象局防雷体制改革要求,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作为省气象局防雷行政管理提供支撑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能划分,由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负责接收和核查报送的信息。《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作了相关规定。

(三)关于报送信息的使用。报送信息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在“贵州气象在线”、“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或防雷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得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参考。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贵州省常驻地地址、资质颁发机构名称、资质证等级和编号、法人姓名(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在贵州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人员名单等。《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进行了相关规定。

 

文件链接:贵州省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办法(暂行)

http://gz.cma.gov.cn/xxgk_091012/flbz/bmgz/202003/t20200313_1482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