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文号:气法函〔2021〕1号
效用状态:有效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加强对行政审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3)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1.权限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审批。

)审批层级:省级。

(三)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监管措施

(一)坚持依法行政对于省政府令明确取消的权限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审批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做到坚决取消,严禁截留,禁止对取消事项继续审批和变相审批。不得以备案、登记、审查、核准、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或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委托下级单位或者协会等机构进行审批或者办理,不得拆分、合并、重组或者以新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在今后工作中,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坚持全面监管权限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执法人员要转变监管理念,由原来的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以抽查为主的监管方式,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更新各项行政审批信息,调整部门权责清单

)坚持协同监管,加强与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监管责任

(一)对于发生对已取消事项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的,审批各环节负责人员均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并报中国气象局。

(二)对于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021511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气法函〔202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