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贵州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2020年11月30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贵州省气象局大院贵州省气象局大院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象局大院贵州省气象局大院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气象局大院(以下简称省局大院)车辆停放,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省局大院交通主干道和消防通道的安全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ﻪ 省局大院车辆停放归口省局机关事务与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事务财务中心)管理。

第三条省局大院停车场原则上仅供省局公车、在职职工上下班用车和省局大院住户车辆停放。工作区内禁止停放货车、大型客车、无牌照车辆。贵州黔云商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黔云中心)旁停车场原则上由其对外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条省局公车、在职职工上下班用车和省局大院住户车辆,按照“一车一登记”办理大院长期停放登记,其它车辆原则不予登记。事务财务中心对“一车一登记”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定期核查,实行大院车辆停放统一管理。

第五条事务财务中心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对进出大院车辆进行管控,办理登记的车辆信息均须录入系统。办理登记手续时,车主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等材料。对车主身份与车辆行驶证不对应和不能证实为职工家属直系亲属关系的,不予办理停放登记。

第六条为确保停车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省局公车、在职职工上下班用车和省局大院住户车辆停放须交纳环境卫生费;省局大院非单位职工租房户和购房户车辆,以及其他外部车辆停放须交纳停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市州、县气象局带车到省局大院办理公务,地方有关单位带车到省局联系公务,以及家住局大院外的离退休职工带车到省局参加公务活动,由省局对口处室和单位出具《省局大院公务联系车辆放行条》(见附件2),不收取停车费用;省局召开全局性会议,观山湖工作区职工带车参会,由事务财务中心通知黔云中心,不收取停车费用;到黔云中心就餐、住宿、参会等客户车辆由其发放停车票,不收取停车费用;其它临时进入大院停车的车辆,以大院有序停放为标准,可进入停放,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重要活动期间,禁止临停车辆进入大院。

第八条ﻪ 事务财务中心委托黔云中心统一收取车辆停放卫生费和停车费,收费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上交省局,接受省局有关处室监督。

第九条省局大院单位、职工及家属车辆按年度交纳停车卫生费,费用到期前15天提前交纳下一年度的费用。其他车辆按季度交纳停车费,费用到期前15天提前交纳下一季度的费用。

第十条进入院内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保安人员安排和指挥,有序停放在停车线内,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严禁占用消防通道、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

第十一条车辆禁止携带易爆、危险品进入省局大院;车辆在行驶停放过程中,出现挂擦损坏其他车辆,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坏公共设施,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车内禁放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门卫保安人员要适时对进出车辆进行监控,定时巡逻检查大院内车辆停放情况,确保大院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整齐有序。要按规定和标准收取停车费用,并向车主出具有效停车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事务财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气象局大院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气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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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气象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


相关链接:贵州省气象局大院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http://gz.cma.gov.cn/xxgk_091012/zcjd/201912/t20191219_1293511.html